(2015)东辽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唐艳秋与被告张绍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秋,张绍财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唐艳秋,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绍财,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艳秋与被告张绍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绍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艳秋撤回对被告张绍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王波负担。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