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何爱华与扎鲁特旗曙光叶腊石矿、秦跃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爱华,扎鲁特旗曙光叶腊石矿,秦跃东,聂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725号申请执行人何爱华,无职业。被执行人扎鲁特旗曙光叶腊石矿,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聂成龙,经理。被执行人秦跃东。被执行人聂成龙。申请执行人何爱华与被执行人扎鲁特旗曙光叶腊石矿、秦跃东、聂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61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扎鲁特旗曙光叶腊石矿返还原告何爱华借款本金共计13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11万元为基数,向原告何爱华支付2010年3月8日至2013年10月8日的逾期还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向原告何爱华支付2010年3月18日至2013年10月8日的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扎鲁特旗曙光叶腊石矿给付原告何爱华交通费531元;被告秦跃东、被告聂成龙对被告扎鲁特旗曙光叶腊石矿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5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地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案件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7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雪涛审判员 彭春生审判员 于钟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邬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