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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任立峰、陈善斌等与贾淑珍、刘福民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立峰,陈善斌,乌洪学,贾淑珍,刘福民,郭占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122号原告任立峰,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陈善斌,男,1966年1月21日,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乌洪学,男,1969年11月25日,蒙古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15号楼4单元602室。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魏高峰,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淑珍,女,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刘福民,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郭占强,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立峰、乌洪学、陈善斌诉被告贾淑珍、刘福民、郭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立峰、乌洪学、陈善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立峰、乌洪学、陈善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爱军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