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计秀国与陈东胜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秀国,陈东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15-1号原告计秀国,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东胜,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计秀国与被告陈东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计秀国于2015年3月27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东胜名下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计秀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东胜名下存款(账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宏宇人民陪审员 谷亚杰人民陪审员 董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