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申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宋德祥与何吉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德祥,何吉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德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吉第。再审申请人宋德祥因与被申请人何吉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德祥申请再审称: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有新的证人刘某某、袁希佳出席听证会,证明何吉第在雅尔塞工地将宋德祥的建筑材料用车拉走。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宋德祥没有辩论,案件就结案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何吉第提交意见称:证人刘某某与何吉第有利害关系,两个证人证实的内容只是听说的,故请求法院对两份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宋德祥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关于新的证据能否推翻原审判决的问题。因证人刘某某与何吉第有利害关系(即何吉第拖欠刘某某的工程款),证人刘某某、袁某某证明的内容只是听打更的更夫说是何吉第在装运材料,该两份证明系传来证据,不能判定本案的事实,无法予以采信。关于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是否剥夺宋德祥的辩论权的问题。经审查,在二审卷宗中有法庭对宋德祥和何吉第的调查笔录,该笔录上有宋德祥和何吉第二人的亲笔签名,本案二审系书面审理,不存在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的情形。综上,宋德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德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路兴东代理审判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赵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怡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