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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常田华与淄博圣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田华,淄博圣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常田华。被执行人淄博圣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石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田华申请执行淄博圣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3)第2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1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交纳执行费50元,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3)第237号仲裁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