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孟垂宇与王陟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垂宇,王陟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53号原告孟垂宇,女,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被告王陟荛,男,4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垂宇与被告王陟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陟荛的工资,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垂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陟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美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