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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与被告王景伟、邓会芬、李泽兵、聂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行,王景伟,邓会芬,李泽兵,聂宝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行。负责人:王良华,系该行行长(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曹春龙,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立案,参加诉讼,举证,质证,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景伟,男。(未出庭,身份未核对)被告:邓会芬,女。(未出庭,身份未核对)被告:李泽兵,男。(未出庭,身份未核对)被告:聂宝军,男。(未出庭,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与被告王景伟、邓会芬、李泽兵、聂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