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商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曹士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曹士河,周元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9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陆光辉,该行行长。被告曹士河,男,生于1953年1月1日,汉族,企业法人,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周元凤,女,生于1953年2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被告曹士河、周元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0元减半收取57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严子真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