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5号原告:李某某,女,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丁某某,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阚兆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