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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5号原告:李某某,女,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丁某某,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阚兆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