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凤华与于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华,于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王凤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李欣,东营市东营六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金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华与被告于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华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凤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王凤华负担。审 判 长 马曰骏代理审判员 聂小亮人民陪审员 许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文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