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为波、张秀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为波,张秀灵,高为广,梁庆芬,周善和,王秀英,高善义,王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447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被告高为波,农民。被告张秀灵,农民。被告高为广,农民。被告梁庆芬,农民。被告周善和,农民。被告王秀英,农民。被告高善义,农民。被告王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为波、张秀灵、高为广、梁庆芬、周善和、王秀英、高善义、王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