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林彩虹诉与黄秋萍、黄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彩虹,黄秋萍,黄来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林彩虹,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黄秋萍,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来兴,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彩虹诉与被告黄秋萍、黄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彩虹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正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