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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美蓉与刘青山、苏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蓉,刘青山,苏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张美蓉,女,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刘青山,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华明,女,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暂住厦门市湖里区金泰里***号。申请执行人张美蓉与被执行人刘青山、苏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