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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3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韩爱珠、韩建平等与成昌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爱珠,韩建平,韩云云,程克来,朱秀英,薛春建,成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130号申请执行人韩爱珠。申请执行人韩建平。申请执行人韩云云,。申请执行人程克来。申请执行人朱秀英。申请执行人薛春建。被执行人成昌华。韩爱珠、韩建平、韩云云、程克来、朱秀英、薛春建与成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磨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9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自2015年3月29日开始至2015年12月31日结(还)完16000。二、自2016年1月开始每月还1000元,还清为止,如有一期未还继续按法院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