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