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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周国祥与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祥,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周国祥。被执行人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新洋农场纬四西路。法定代表人施宝贤,该公司董事长。周国祥与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周国祥的申请,本院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射阳县,且申请执行人周国祥同意将本案指定射阳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周国祥申请执行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李如旭审  判  员  葛存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