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周国祥与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祥,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周国祥。被执行人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新洋农场纬四西路。法定代表人施宝贤,该公司董事长。周国祥与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周国祥的申请,本院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射阳县,且申请执行人周国祥同意将本案指定射阳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周国祥申请执行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李如旭审 判 员 葛存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