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连杰、杨晓琴、郝长安、高美丽、车小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连杰,杨晓琴,郝长安,高美丽,车小宝,秦青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连杰,男,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居住在运城市王范乡张董村*组。被执行人杨晓琴,女,汉族,1985年6月1日出生,居住在运城市王范乡张董村*组。被执行人郝长安,男,汉族,1959年5月15日出生,居住在运城市王范乡坡东村*组。被执行人高美丽,女,汉族,1958年7月29日出生,居住在运城市王范乡坡东村*组。被执行人车小宝,男,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居住在运城市王范乡姚张村*组。被执行人秦青霞,女,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连杰、杨晓琴、郝长安、高美丽、车小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西运城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二万元债务,债权人尚有十四万余元债权未为实现。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王美军执行员 康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