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吴聪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吴聪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卿,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冯江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聪其。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原告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吴聪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郑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