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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吕恩赐与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平度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吕某,学前儿童。法定代理人吕卫忠,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肖开业,农村居民。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地址:平度市青岛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温海鲲,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建芳,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182.5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王秋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雅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