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童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维斌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人民陪审员 黄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魏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