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胡正祥与丁士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祥,丁士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26号原告:胡正祥,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丁士根,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祥诉被告丁士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玉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