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湖州荣文织物涂层有限公司与湖州荣文织物涂层有限公司、杨战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湖州荣文织物涂层有限公司,杨战荣,朱子文,湖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354号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负责人:周建良。委托代理人:潘建全。委托代理人:陆晓芬。被告:湖州荣文织物涂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战荣。被告:杨战荣。被告:朱子文。被告:湖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惠诚。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与被告湖州荣文织物涂层有限公司、杨战荣、朱子文、湖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潘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