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708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谢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连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