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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学军与李明昌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学军,李明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军,男,39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昌,男,57岁。上诉人刘学军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5)恒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学军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学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学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学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立丽审判员  朱玉丹审判员  刘兆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