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162号原告:俞某某,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曹承龙,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春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