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焦立华与张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立华,张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37号原告焦立华,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吉,男,30岁,汉,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立华诉张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