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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焦立华与张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立华,张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37号原告焦立华,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吉,男,30岁,汉,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立华诉张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