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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行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西云、何建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仙行审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住所地仙居县城区镇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小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雯雯,仙居县南峰街道办事处干部。被执行人陈西云,农民。被执行人何建维,农民。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仙计生征字(2014)第8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计生局对被执行人陈西云、何建维作出仙计生征字(2014)第8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其于2014年1月7日多生育一女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陈西云、何建维征收社会抚养费85000元。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14年10月30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限期履行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计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陈西云、何建维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6日作出的仙计生征字(2014)第8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福弟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潘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