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贵忠与赵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忠,赵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117号原告王贵忠,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赵明,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忠诉被告赵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春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成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