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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贵忠与赵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忠,赵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117号原告王贵忠,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赵明,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忠诉被告赵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春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成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