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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60号原告何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饶克荣人民陪审员  张玉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蒋承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