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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成林与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林,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216号原告李成林。委托代理人李六良。被告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公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晓波,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林诉被告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成林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原告李成林负担。审判员  陈玲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