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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崔某某,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