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崔某某,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