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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赖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邝俊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位于从化市吕田镇吕田医院对面电梯房5楼家中,多次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40多人次,并从中抽水获利17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丙、陈某乙的证言,证人张某乙、李某乙、罗某丙、罗某丁、潘某乙指认作案现场及辨认被告人赖某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其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法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赖某犯赌博罪的违法所得1760元,追缴后上缴国库。由从化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丘概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灿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