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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滨执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屈明斌与屈明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滨执字第00585号申请人屈明斌,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新城办。被执行人屈明会,男,汉族,1959年1月8日出生,安康汉滨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屈明斌申请执行屈明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2014)汉滨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屈明会将堆放在原告屈明斌承包地上(地名李胜空地)的砖、沙等建筑材料清除,恢复土地原状,交由原告屈明斌耕种使用,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因屈明会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屈明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屈明会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堆放在原告屈明斌承包地上(地名李胜空地)的砖、沙等建筑材料予以清除,土地已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0元已交纳,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汉滨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