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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岳志刚审 判 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