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孙某,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兴,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苏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