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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孙某,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兴,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苏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