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卢景刚与张兆录、张兆利、张兆玉、张兆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景刚,张兆录,张兆利,张兆玉,张兆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925号申请执行人卢景刚。被执行人张兆录。被执行人张兆利。被执行人张兆玉。被执行人张兆喜。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送达了房屋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