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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大冶特鑫矿业有限公司与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特鑫矿业有限公司,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大冶特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秋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山,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伍诗琪,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特鑫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特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大冶特鑫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特鑫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8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冶特鑫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刚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