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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西安金业实业有限公司与陕李玺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金业实业有限公司,李玺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789号原告:西安金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英凡、吴红玲,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玺民,男,汉族,1952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李玺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金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金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西安金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