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立民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郭仕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仕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立民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仕良上诉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仕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司玉芹审判员 于 群审判员 于 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古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