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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邓倩华与梁仲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倩华,梁仲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邓倩华,女,汉族,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49。被执行人:梁仲甫,男,汉族,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5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倩华与被执行人梁仲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仲甫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110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炽文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敏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