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黄某娣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娣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娣,女。因本案于2015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陈某资、郑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娣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娣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黄某娣携带ADATA台式电脑用内存条30个;Kingston电脑用固态硬盘4份,未经申报,经深圳湾口岸入境,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现场查获。经鉴定,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20元。黄某娣还曾于2014年4月18日、2014年8月8日因走私先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深圳湾海关给予行政处罚。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娣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娣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娣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黄某娣的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告人黄某娣是香港居民,因不了解内地的刑事法律规定故而走上犯罪道路,系偶犯,主观恶性小。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黄某娣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走私犯罪事实均属实,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娣于2015年1月23日主动到海关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走私行为。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海关现场查验记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到案情况说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娣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某娣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本院对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娣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走私货物(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 鉴 波审 判 员 姜 君 伟代理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彦丹(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