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唐福与宋金华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福,宋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45号原告:唐福,男,汉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宋金华,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福诉被告宋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