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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唐福与宋金华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福,宋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45号原告:唐福,男,汉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宋金华,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福诉被告宋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