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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30日。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日。本院审理的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因愿意与被告周某某协议解决离婚为由,现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