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夏泽和申请执行温培民间借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泽和,温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夏泽和,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民。被执行人温培,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执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3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培位于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585号3单元5号的房产106.32㎡。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1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温培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585号3单元5号的房产106.3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戴 萍审判员 徐晓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