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复件 姚厚霞、谢金菊、谢鹏飞与张永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厚霞,谢金菊,谢某某,张永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467号原告:姚厚霞,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谢金菊,女,1996年9月20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谢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理人:姚厚霞,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永亮,男,1978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厚霞、谢金菊、谢鹏飞诉被告张永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