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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复件 姚厚霞、谢金菊、谢鹏飞与张永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厚霞,谢金菊,谢某某,张永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467号原告:姚厚霞,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谢金菊,女,1996年9月20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谢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理人:姚厚霞,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永亮,男,1978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厚霞、谢金菊、谢鹏飞诉被告张永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