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殷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57号原告殷某,女,汉族。被告何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崔晓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