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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殷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57号原告殷某,女,汉族。被告何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崔晓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