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方小红与张飞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小红,张飞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439-1号申请执行人方小红。被执行人张飞腾。申请执行人方小红与被执行人张飞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舟普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小红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4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