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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孙羊辰与田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羊辰,田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孙羊辰,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成安县道东堡乡西野庄村3组18号,身份证号:132128196705012010。被告田军(又名田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羊辰诉被告田军(田春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羊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孙羊辰负担。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苑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