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孙羊辰与田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羊辰,田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孙羊辰,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成安县道东堡乡西野庄村3组18号,身份证号:132128196705012010。被告田军(又名田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羊辰诉被告田军(田春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羊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孙羊辰负担。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苑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