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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付守清与崔连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守清,崔连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付守清,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陈远亮,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连群,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守清与被告崔连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守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守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守清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守清承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刘振虎人民陪审员  牛艳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 华 关注公众号“”